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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夹浦明达纺织厂、荣成市中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夹浦明达纺织厂,荣成市中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110号之二申请人:长兴县夹浦明达纺织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夹浦村。被申请人:荣成市中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申请人长兴县夹浦明达纺织厂与被申请人荣成市中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兴县夹浦明达纺织厂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荣成市中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查封。申请人长兴县夹浦明达纺织厂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荣成市中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荣成支行帐户为16×××86存款454424.19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