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6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毛许佳与庞李昊、王奕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许佳,庞李昊,王奕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702号原告:毛许佳,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敏,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庞李昊,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王奕蕾,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修银,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许佳与被告庞李昊、王奕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毛许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许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许佳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毛许佳负担。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袁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