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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青竹与田士伟、田同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竹,田士伟,田同聚,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93号原告:刘青竹,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田士伟,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田同聚,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竹诉被告田士伟,被告田同聚,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申请,以需伤残鉴定但未到鉴定时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青竹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齐静芳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