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车淑芬与车忠海之间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淑芬,车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车淑芬,女,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车忠海,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车淑芬与被执行人车忠海之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故本院对(2016)吉24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龙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咸永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