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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车淑芬与车忠海之间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淑芬,车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车淑芬,女,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车忠海,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车淑芬与被执行人车忠海之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故本院对(2016)吉24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龙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咸永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