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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陈与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兆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陈,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兆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614号之一原告:刘陈,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宏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兆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中乡东街。原告刘陈与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刘陈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8元,减半收取计9804元,由原告刘陈负担。审判员  秦建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