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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奉化市彦龙沙场有限公司与褚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彦龙沙场有限公司,褚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206号原告:奉化市彦龙沙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下陈村芝平山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MA281D527K。法定代表人:陈海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亚珍,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静霞,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光,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彦龙沙场有限公司诉被告褚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彦龙沙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彦龙沙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彦龙沙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化市彦龙沙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印孟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