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富国、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国,张国清,林锦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35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国,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张国清,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林锦小,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国与被执行人张国清、林锦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