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瑾与朱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瑾,朱梁,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906号原告:马瑾,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丽,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帅,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梁,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韩伟,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马瑾与被告朱梁、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马瑾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瑾撤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申请费4520元,由马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雁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