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2、201、1806室。法定代表人朱正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欣欣,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卫锋,男,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拐张庄村委郭寨。上诉人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大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图公司)一审诉称:东大公司是jianshe99.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东大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该网站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2张(编号分别为:BVS-P0057369、BVS-P0064723,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东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以上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东大公司停止侵权;2.东大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东大公司赔偿我公司侵权赔偿金2万元;4.东大公司承担我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由东大公司承担。东大公司一审辩称:1.我方使用的图片为网上搜索,而且优图公司没有添加水印,没有标明不允许转载的说明,所以属于公开发表的图片;2.我方没有用涉案图片进行获利;3.优图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优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优图公司提交了两份作品登记证书,分别为作登字:01-2010-G-00008063-01-2010-G-00008499号和作登字:01-2011-G-00000076-01-2011-G-00003999号。前述作品登记证书中分别记载涉案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优图公司。前述两个登记证书附表中包含作品名称为BVS-P0057369、BVS-P0064723的两个摄影作品,登记号分别为01-2010-G-00008236、01-2011-G-00002153。优图公司提交了带有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且作品名称与作品登记号与前述两个摄影作品相符的作品样稿。2015年5月7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经优图公司申请,对东大公司网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制作(2015)保古证经字第065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在“谷粉搜索”主页搜索栏中输入“宁夏继续教育学时查询建设工程教育网”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选择“继续教育学时查询-建设工程教育网中国超大的建设工程类考试辅”进入目标页面,该页面载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系统,页面中间部位为继续教育学时查询窗口,有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空白栏和提交的按钮,在该窗口旁为一位男士的图片,优图公司认为该男士照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BVS-P0057369摄影作品一致,并做了裁剪,为原图的一部分。在该页面底部显示主办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技术支持为建设工程教育网,www.jianshe99.com,网页的域名地址为http://class.jianshe99.com/…。在“好搜”主页搜索栏中输入“2011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场报道专题_建设工程教育网”并点击搜索并进入的页面中的论坛讨论中的考试趣闻中有一张图片,该图片下有“造价如何考过”字样,优图公司认为该照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BVS-P0064723摄影作品一致,网页的域名地址为http://www.jianshe99.com/。公证过程中,还对www.jianshe99.com建设工程教育网在工信部网站的备案情况进行了查询,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东大公司。东大公司认为涉案两个图片太小、模糊,无法进行辨认,故无法确认是否与优图公司主张的涉案两个图片一致。关于载有BVS-P0057369作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系统,东大公司称网站是其在经营,但是网页是其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帮第三方公司开发的一个网站,其只是帮第三方公司会员做相应的培训课程而已。此外,优图公司为证明维权合理开支提交了法律服务协议以及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7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上述事实,有优图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样稿、公证书、法律服务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优图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作品样稿,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优图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优图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东大公司虽然质疑其使用的图片与优图公司主张的涉案图片的一致性,但是其使用的图片中的人物形象、衣着、姿态动作与优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两幅图片一致,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东大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优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且未经优图公司许可,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本院需要强调的是,东大公司对BVS-P0057369作品的使用系部分使用。由于东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删除涉案图片,故对于优图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优图公司所受损失和东大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将综合涉案作品的具体情况、东大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产生的影响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优图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优图公司因本案所付开支中的合理部分,亦应由东大公司一并予以负担。关于优图公司要求东大公司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东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二、东大公司赔偿优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三千五百元;三、驳回优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东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涉案图片尺寸很小,无法进行作品之间的比对,但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使用了优图公司的摄影作品。此外,优图公司还主张律师费作为其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但其聘请的律师没有参加一审法院的庭审活动。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优图公司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同意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东大公司已经停止使用涉案的摄影作品。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在此不再赘述。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优图公司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东大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上述作品的行为,侵害了优图公司的上述权利。涉案作品虽尺寸较小,但尚未达到影响进行作品比对的程度。经比对,摄影作品图片中的人物形象、衣着、姿态动作与优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两幅图片一致。优图公司为证明维权合理开支提交了法律服务协议以及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审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的具体情况以及东大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产生的影响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东大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七元,由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侯占恒审 判 员 司品华审 判 员 杨 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迁法官助理 刘 群书 记 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