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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沈组与丁玉玲、沈占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沈组,丁玉玲,沈占胜,沈亚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854号原告: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沈组。代表人:沈长伟,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普,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910975787。被告:丁玉玲,女,生于1983年5月3日,汉族,住。被告:沈占胜,男,生于2003年9月16日,汉族,住(系丁玉玲之子)。被告:沈亚芳,女,生于2001年9月7日,汉族,住(系丁玉玲之女)。原告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沈组与被告丁玉玲、被告沈占胜、被告沈亚芳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沈组诉称:沈俊泽系被告丁玉玲丈夫,系被告沈占胜与被告沈亚芳之父,系该组原任组长,2017年农历1月4日死亡,其生前保管该组征地补偿款200万元,后经过算账,还剩余311520元。现要求三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款项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沈组分为后沈一组和后沈二组,本案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发生在后沈一组,故原告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沈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沈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3元,全额退还给原告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沈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