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新得、朱安民、张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255号被拘留人郭新得,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三里店乡三里店村102号。本院在执行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新得、朱安民、张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郭新得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郭新得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批准人:���俊涛执行员 :黄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