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国华、梁永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梁永彬,陈军,江西博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梁永彬,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军,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博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联发广场办公写字楼1803室。组织机构代码:06745668-6。法定代表人:梁永彬。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东红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28日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17)赣0121执384号』,后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申请将案件交叉至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洪中执交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叉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予以立案。鉴于被执行人陈军、梁永彬、江西博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军、梁永彬、江西博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8176.54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808176.54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