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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翠与被安宝华之间婚姻家庭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刘翠,女,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王凤兰,女,1964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执行人安宝华,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与被执行人安宝华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9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执行人以微信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了抚养费1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费用的执行申请),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9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