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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广顺、孙宝春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广顺,孙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李鸿远理事长。被执行人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贺广顺被执行人贺广顺,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孙宝春,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我院执行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广顺、孙宝春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正蓝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锡蓝经证字第0113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广顺、孙宝春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0,00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月利率按9.7875‰计算),并加收罚息(2016年11月21日至付清为止月利率按13.7025‰计算),如违约使用贷款的,违约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16.63875‰计算,执行费32,400.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乌雅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