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6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岳某某诉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杨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6民初70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系黎城县人,现住本村,退休工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黎城县人,现住本村,务农。原告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位于上遥镇寺底村的“太阳长”处的3亩耕地,并停止侵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同村。2005年原告的老黄牛去世,便将位于本村太阳长的3亩耕地让于被告耕地管理并收获该地收益,但约定该地的使用权仍是原告的,如果原告要耕地,被告必须返还给原告。2015年国家实行土地确权政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亩耕地,被告不但不听,反而继续耕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耕地。被告杨某某辩称,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而现今原告所在户籍已不是本村社员,且原告为退休职工,享受了国家的企业退休养老待遇政策,原告不具有承包本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更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也与实际情况不符,事实上,在1999年原告还未将户口迁移出本村时,国家实行“三提五统”政策,耕地要缴纳各项赋税,原告不堪承受各项税款便将该“太阳长”处的3亩耕地转让给被告进行耕种,当时原被告共同协商并经村委同意,在村委也进行了备案登记。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原被告的土地转让已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即村委地亩账上已备案登记在被告名下。因此该土地转让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所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一份和农业税纳税登记证的记录,被告当庭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当庭提供的原村委会计岳联江的证明和被告提供的地亩账各一份,反映了当时的事实,本院也予以认可。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2005年经双方协商原告将本村位于“太阳长”的3亩耕地让于被告耕种,各项税费由被告自己承担。2015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3亩耕地,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否退还原告“太阳长”处的3亩耕地?依照《合同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将“太阳长”处的3亩耕地先由被告耕种,原告随时收回。虽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是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口头协议系有效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亩耕地的主张,本院依法支持。至于被告所辩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但原告是以家庭内部名义的方式承包本村集体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使用原告的“太阳长”处的3亩耕地归还原告经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利斌人民陪审员  程向彬人民陪审员  李利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超帅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五条【保护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六条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法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四)返还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