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绵阳城区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与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城区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03民初1223号原告:绵阳城区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三汇五金机电市场2幢71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徐有霖,男,生于1975年3月11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号*楼*单元*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东辰宜家美家居装饰材料城4楼A10号。法定代表人:赵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东,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绵阳城区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货款17444元及从2016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向原告购买保温材料一批,总货款3744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后支付了2万元,余款17444元一直未付但由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出具欠条一张。被告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未付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原因是原告供应的球阀爆管造成损失且原告拒绝到场处理,无诚信。原告的产品质量问题也导致被告施工的美年达项目未收到工程款,现被告无支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欠昊胜保温材料费17444元”,该欠条上加盖被告公司印章。被告提供绵阳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送货单两张,显示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2014年1月13日向被告供应橡塑管、球阀等配件。被告还提供绵阳美年大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的《情况说明书》、球阀照片、维修施工协议等,用以证明2016年12月11日绵阳美年大健康体检医院中央空调系统截止阀爆裂、漏水致部分办公设备及室内装修受损。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品并出具欠条,对欠款应予支付。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主张出具欠条之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供应的货品包含球阀及其他配件,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所有球阀及其他配件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其中一处球阀爆裂抗辩拒付余欠货款不能成立。如果确属于原告提供的球阀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受损,其可另行主张赔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城区昊胜五金建材经营部货款17444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绵阳市大成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