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彬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布庆布、格日乐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荣,陶布庆布,格日乐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58号申请人杨彬荣,男,汉族,牧民,电话:1319083****,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第八居委会。被执行人陶布庆布,男,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草籽厂。被执行人格日乐玛,女,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草籽厂移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彬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布庆布、格日乐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杨彬荣申请撤销(2016)内0624民初3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3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