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月(大)强与田利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大)强,田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376号原告:刘月(大)强。被告:田利。刘月强与田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并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不予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月(大)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月(大)强负担。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昭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