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慧与何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何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民初1235号原告:李慧,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何相军,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原告李慧与被告何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静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慧、被告何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何相军偿还原告李慧借款本金140000元;2、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被告何相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至11月份,何相军多次向李慧借款。2017年3月8日,何相军出具借条一张:“本人何相军自2016年1月份至11月份陆续从李慧处借得钱款共计壹拾四万圆整(140000)钱款以(已)收到”。被告何相军承认原告李慧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何相军承认原告李慧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慧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15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20元,共计人民币2770元,由被告何相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