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妥旭东、马宏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妥旭东,马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1执277号移送执行人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妥旭东,男,生于1995年12月22日,回族,清水县人,住甘肃省清水县。被执行人马宏伟,男,生于1996年8月19日,汉族,清水县人,住甘肃省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妥旭东、马宏伟罚金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妥旭东、马宏伟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妥旭东、马宏伟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妥旭东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马宏伟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妥旭东、马宏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妥旭东、马宏伟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