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黄斌峰与韩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峰,韩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165号原告:黄斌峰,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韩影,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黄斌峰与被告韩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黄斌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斌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斌峰负担。审判员 孙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