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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黄斌峰与韩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峰,韩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165号原告:黄斌峰,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韩影,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黄斌峰与被告韩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黄斌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斌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斌峰负担。审判员  孙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