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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艳生与乔传科、徐叶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生,乔传科,徐叶华,乔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61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生,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乔传科,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泗洪县水丽坊宾馆有限公司经理,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徐叶华,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乔磊,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泗洪县水丽坊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乔传科、徐叶华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艳生750000元及利息,乔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512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执行人乔传科、徐叶华、乔磊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李艳生申请,2016年11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乔传科、徐叶华、乔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1月24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4月2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乔磊名下位于泗洪县五台山南路西侧(城市假日广场)x幢xx室、及徐叶华名下位于泗洪县五台山路西侧(城市假日广场)x幢xxx室已另案处置,乔磊名下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已另案查封,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