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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明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吉林市明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明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明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吉林市明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43249.5元,于2016年10月25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6年11月25日前给付8万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给付8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8万元,于2017年2月25日前给付8万元,于2017年3月25日前给付123249.5元;二、如被告吉林市明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违约,则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余欠货款申请执行;三、被告吉林市明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给付货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