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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霞与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霞,王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777号原告:朱霞,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王剑,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朱霞与被告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朱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 齐书 记 员 X 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