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秀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张秀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法定代表人:石金禹,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华,女,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秀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兵06民终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第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君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李红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心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