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98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仲国军与商红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国军,商红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98民初2588号原告仲国军,男,汉族。被告商红利,男,汉族。原告仲国军诉被告商红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仲国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国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国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仲国军负担。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