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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98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仲国军与商红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国军,商红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98民初2588号原告仲国军,男,汉族。被告商红利,男,汉族。原告仲国军诉被告商红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仲国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国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国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仲国军负担。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