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永斌、汪顺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斌,汪顺生,殷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斌,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丁顺安,桐庐县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汪顺生,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殷文权,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周永斌与汪顺生、殷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汪顺生、殷文权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汪顺生去向,被执行人殷文权已被司法拘留15日。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汪顺生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总标的约13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7%计算的利息、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1000.5元、执行费688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2月3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汪顺生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周永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汪顺生、殷文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