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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正万与庐江平安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万,庐江平安康复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5122号原告:张正万,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兆,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平安康复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主要负责人:薛广文,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真文,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正万与被告庐江平安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张正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万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张正万负担。审判员  钱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