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正万与庐江平安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万,庐江平安康复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5122号原告:张正万,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兆,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平安康复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主要负责人:薛广文,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真文,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正万与被告庐江平安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张正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万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张正万负担。审判员 钱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