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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薛莉与李华、何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莉,李华,何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599号申请人:薛莉,女,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萍,黄石市來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华,女,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被申请人:何剑洪,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申请人薛莉诉被申请人李华、何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华、何剑洪在银行的账户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徐广兰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武汉路55号B3栋1403室房屋一套(黄房权证西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华、何剑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广兰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武汉路55号B3栋1403室房屋一套(黄房权证西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