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887号原告:肖某某,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杨某某,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