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国伟与史文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伟,史文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883号原告:田国伟,男,生于1967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史文四,男,生于1955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伟与被告史文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伟以被告已兑付其钱款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国伟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田国伟承担。审判员 司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