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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国伟与史文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伟,史文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883号原告:田国伟,男,生于1967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史文四,男,生于1955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伟与被告史文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伟以被告已兑付其钱款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国伟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田国伟承担。审判员  司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