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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敬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甘敬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893号原告: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高学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甘敬悟,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敬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