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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娟诉李冬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李冬冬,崔莹,王娟,李冬冬,崔莹,王娟,李冬冬,崔莹,王娟,李冬冬,崔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701号原告王娟,住德惠市。被告李冬冬,住德惠市。被告崔莹。原告王娟与被告李冬冬、崔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给付未偿还借款的违约金;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在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5月13日期间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据6枚,现还款期限已到。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冬冬、崔莹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