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田龙与姚永平、酒纪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龙,姚永平,酒纪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640号原告:田龙,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姚永平,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酒纪朝,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济源市。原告田龙与被告姚永平、酒纪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田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