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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8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200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6月15日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六个月;2009年8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减刑于2014年6月16日被释放;2015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31日,进入北京市密云区某村徐某租住地,盗走屋内联想牌G505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叶(金满堂)香烟5盒、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5元。现被告人王某亲属已代为退赃,失主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系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青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丹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