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恢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346卞玉珠与刘松芸、徐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玉珠,刘松芸,徐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346号申请执行人卞玉珠,女,194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刘松芸,女,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徐生龙,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卞玉珠与刘松芸、徐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卞玉珠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皋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