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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恢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346卞玉珠与刘松芸、徐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玉珠,刘松芸,徐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346号申请执行人卞玉珠,女,194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刘松芸,女,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徐生龙,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卞玉珠与刘松芸、徐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卞玉珠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皋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