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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邱小华、韩文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小华,韩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邱小华,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韩文雄,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小华与韩文雄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821民初17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