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于奎与董岭、彭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于奎,董岭,彭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陈于奎,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贤彬,男。被执行人:董岭,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彭燕,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于奎与董岭、彭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岭、彭燕除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待处置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于奎在向中院申请参与分配后,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