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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长京诉田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京,田章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907号原告:李长京,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宾,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系原告李长京之子。被告:田章付,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原告李长京诉被告田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长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京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长京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