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长京诉田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京,田章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907号原告:李长京,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宾,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系原告李长京之子。被告:田章付,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原告李长京诉被告田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长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京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长京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