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旦光与广西玉林瑞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旦光,广西玉林瑞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69号原告:李旦光,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玉林瑞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玉石路边周冠垌。法定代表人:熊海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波,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彬,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旦光与被告广西玉林瑞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旦光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旦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旦光负担。审判员 李良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孙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