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飞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劲恒科技有限公司袁冰松庄琼鹰应琪斌章红亮深圳漫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飞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劲恒科技有限公司,袁冰松,庄琼鹰,应琪斌,章红亮,深圳漫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优胜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雷速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856号原告深圳市飞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龙胜社区腾龙路淘金地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展滔商业广场B座710,组织机构代码69909348-1。法定代表人高梦佳。被告深圳市博劲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第五工业区聚宝工业园A栋。法定代表人袁冰松。被告袁冰松,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庄琼鹰,女,汉族,1983年11月12号出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应琪斌,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奉化市,被告章红亮,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临湘市,被告深圳漫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水库路6号手造文化街二期C座3F/098,组织机构代码305927923。法定代表人应琪斌。被告深圳优胜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2号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厂房A1栋13楼东面。法定代表人黄建栋。被告深圳市雷速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七路泰然科技园206栋东座3层378,组织机构代码57199042-3。法定代表人王建。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1886494。法定代表人庄良占。原告深圳市飞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劲恒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雷速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袁冰松、庄琼鹰、章红亮、深圳漫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琪斌、深圳优胜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飞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为2527元,保全费1772元,均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诉讼费2527元。审 判 长 孔卫新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壬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