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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宫某、汤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某,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宫某,男,1991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汤某,女,1993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宫某与被执行人汤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8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