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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张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张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6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负责人方宁,行长。被执行人张诗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张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7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7121.5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诗斌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雪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