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飞驰盛业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飞驰盛业电气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071号原告:北京飞驰盛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3号A座二层A21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楼***号。被告: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景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盈,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飞驰盛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驰盛业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华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受理。原告飞驰盛业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6日,飞驰盛业公司与中建华威公司就中民族歌舞团项目的设备采购签署了购销合同,合同总价205万元,双方约定预付款70万元,设备到货后支付90万元,通电之后一周内支付45万元。该项目于2012年7月31日通电,业主使用至今,中建华威公司在支付160万元以后,拒绝支付剩余货款,飞驰盛业公司多次催促中建华威公司支付余款45万元,但中建华威公司拖欠至今未付。经协调,三个供应商于2015年5月与中建华威公司签署庭外调解协议书,中建华威公司承诺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45万元欠款,但中建华威公司未能履行承诺。被告中建华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购销合同》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确认工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约定明确,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程惠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铮-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