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谢树忠、北京神之盾保安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树忠,北京神之盾保安公司济南分公司,谢树忠,北京神之盾保安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谢树忠,男,汉族,1964年7月2日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北京神之盾保安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杨荣成。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仲官镇加都花园北500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树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神之盾保安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案字【2015】第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