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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爱军因与韩晓旭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爱军,韩晓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军,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刘千河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晓旭,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佳县人,现住榆阳区佳芦镇上诉人刘爱军因与被上诉人韩晓旭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爱军自愿撤回上诉,并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爱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爱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爱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