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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李怀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怀谋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828号罪犯李怀谋,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扬邗刑初字第0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怀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5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怀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李怀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怀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李怀谋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怀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怀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17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