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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君、卢雪侠与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卢雪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281号原告李君,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卢雪侠,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肇崇玉。原告李君、卢雪侠与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卢雪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君、卢雪侠承担。审判员 宫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凯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