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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戴远文、杨银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远文,杨银珠,陈晓彬,厦门市胜龙华金属磨具有限公司,厦门嘉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远文,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磊、林其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银珠,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晓彬,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市胜龙华金属磨具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彬。被执行人:厦门嘉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彬。本院在执行戴远文与杨银珠、陈晓彬、厦门市胜龙华金属磨具有限公司、厦门嘉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杨银珠、陈晓彬、厦门市胜龙华金属磨具有限公司、厦门嘉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戴远文的债权为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