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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叶金法与朱国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法,朱国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900号原告:叶金法,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朱国忠,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叶金法与被告朱国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旎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叶金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按原告叶金法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金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叶金法负担。审判员  陈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