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叶金法与朱国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法,朱国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900号原告:叶金法,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朱国忠,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叶金法与被告朱国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旎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叶金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按原告叶金法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金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叶金法负担。审判员 陈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迪 搜索“”